特岗教师待遇

文 / admin
2024-07-04 评论 ()

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依据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执行,于同等条件下能够享有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相同的待遇。省级财政要全力强化统筹工作,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工资性补助资金以外所需的经费投入,保证特岗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还要做好周转宿舍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特岗教师在工作与生活中遭遇的实际难题。

“特岗计划”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循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年收入水平综合决定。“特岗计划”教师的年收入水平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年收入水平。政策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少数民族学生可加 2 分;

1.为吸引更多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前往农村学校任教,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报名者,在面试成绩中给予适当加分:

⑴少数民族学生可加 2 分;

⑵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及以上的“三好生”可加 4 分,校级“三好生”可加 2 分;

若同时具备以上多个加分条件的学生,可以累计计分,但最高加分不可超过 6 分;

⑶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和参与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招聘的待遇。

2.“特岗计划”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于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踏实、未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经教育仍无改观,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则应解除协议。

3.各设岗县(市)和学校,应为“特岗计划”教师提供必要的周转房,以便教师开展工作和生活。

4.“特岗计划”教师可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和我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5]3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 号)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5.“特岗计划”的开展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依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 3 年的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所要求的 3 年基层教学实践。

6.“特岗计划”教师 3 年聘期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自愿留于本地学校的,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并分别报省、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负担范畴,确保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的待遇。

今后各市、县(市、区)、乡镇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各地区在施行特岗计划的同时,要研究制定具体有效的办法,加大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的工作力度,并大力推动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置好代课人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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