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文 / admin
2024-07-10 评论 ()

第一条 为强化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升医师素质,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依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以及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获取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秉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涵盖临床、中医(包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 2 月启动,7 月 31 日前结束,具体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进行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并主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备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设有床位在 100 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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