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设备管理条例

文 / admin
2024-07-29 评论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乃是被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之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以前,应当携带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前往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同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出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不具备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涵盖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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