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
1844 年 10 月,于广州黄埔的法舰之上签订。总计三十六款。其中规定,法国拥有协定关税、五口通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允许法国人在通商口岸修建教堂,且中国负有保护教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