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粮之类的食品。
《新唐书·百官志二》记载:“司饎、典饎、掌饎,各有两人,负责给宫女提供食物、柴炭,都有相应的等级规定。”明代何景明的《先考梅溪公行状》写道:“查看其凭证,给予食物,其他的都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