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罪责推卸给他人。
宋陆游 《上殿札子》曾言:“但凡嫁祸自身并推诿罪责于僮奴之人,皆为相关部门为之创造条件所致。”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记载:“我不以得失而心动,若再将罪责推诿于他人,那此人便更无出头之日了。”其反义词为引咎。